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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作为人类的基本生存资料一直是民众关心的热点,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住房分配市场化的确立,对于住房的关注更加敏感。房价的不断上涨超过了大多数家庭的承受力,对于众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而言,更是如此。与此同时,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居民住房保障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健全既是住房商品自身特性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解决相关的社会政治问题,增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中国政府决心向和谐社会进行转型,处理好居民住房问题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关住房保障的立法工作也随之展开,但由于我国现有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立法层次低、规定不完善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等原因,不涉及对贫困和中低收入人群住宅权利的保障问题,甚至对贫困和中低收入人群住宅权利的实现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直接影响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所以,我们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的住宅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我国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住宅权利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任务。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宏观性的基本制度之一,理论研究上,我国学者大多数是从经济学角度、公共管理、城市规划、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探讨,但极少从法学层面系统地上进行探讨研究。因此,本文力求从法学角度上对住房保障问题予以剖析,并通过对不同国家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分析对比,结合经济学等从我国的住房保障立法现状出发,对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设计,加以完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确定合理的收入线,完善奖惩机制等等,使住房保障发挥其应有作用,达到政策制定时所追求的垂直公平的目的,为有效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观点。基于此,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从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主要包括回顾住房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背景、主要功能及社会影响和引出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性,指出这一制度的发展是随着时代商业和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使人们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有了更直观,更系统的认识。第二部分以政府责任的视角,辨证地界定了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边界,强调了政府是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阐述政府在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中所处的主导地位,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来抓,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才是有效的解决途径。提出了我国住房保障政府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确立,并对其职能和作用作出了详尽而具体的描述。第三部分通过介绍了英国、新加坡、香港三个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各自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况和特点,在指导理念和具体制度上有针对性地借鉴其成功经验,对比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由于外部性效应和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他山之石,得出对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综合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深入阐述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处于摸索阶段的各地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门槛、管理机制等系统的制定中可能还会出现的问题做了假设,提出了转轨时期政府管理体制的统一和确立,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构建中的主要职能定位,提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对有关住房保障法律的立法形式、具体的住房保障手段以及监督机构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法律的基本制度,并提倡制定《住宅保障法》,为构建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提供法律依托。为处理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处理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与商品房的协调发展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