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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时有发生,当劳动者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如何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难题。立法上对此未作出详细统一的规定,导致各地实践中经常出现了标准不一的判决。本文针对上述主题精选了三个案例,三个案例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山东省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崔某诉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采取的是全额兼得的方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何某诉四川省南充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采用了总额补差的处理方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的陈某诉肇庆市鼎湖区百美汇装饰材料经营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采用的是有限兼得的处理方式。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在立法的哲学基础、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项目与标准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相关法律仅规定医疗费不可同时兼得,但对于其他项目的赔偿,能否同时兼得未作出规定。上位法的立法空缺导致各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了各种不同的规定,如四川省等地均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全额兼得方式在劳动者已从侵权方获得了医疗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方面的赔偿时,仍要求工伤保险责任负担此方面损失,明显有违填平原则。总额补差方式不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一律在总额上由工伤保险待遇对已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补差,损害了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该案作出此判决的依据在于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性规定,与上位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相冲突,应适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判。部分兼得的处理方式兼顾了受害方、侵权方、用人单位三方的利益,其采取的区分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同赔偿项目进行处理,与当前的立法精神相符,即保障了受害方权益,又避免其获取了不当的物质利益,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