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仲裁机制的举证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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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以及裁判结果均受到举证责任的影响,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举证责任规则的设计同样至关重要。作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途径,ICSID仲裁具有混合仲裁的性质,从近年的仲裁案例来看,ICSID仲裁机制在举证责任方面出现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据此,本文尝试以ICSID仲裁机制举证责任问题为研究对象,试图讨论ICSID仲裁机制在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应对建议。故此,论文分为四章分别来展开讨论:第一章主要讨论举证责任和ICSID仲裁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内涵。本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两大法系视野下的“举证责任”开展了讨论,提出举证责任在英美法系上被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在大陆法系上有主观、客观证明责任两种。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举证责任也有两种,分别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ICSID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主要在于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程序公正、符合效率的要求、贯彻诚信原则。作为混合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结合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国内法所阐述的事实主张,通常情况下可以依据国内法理论以及规则来实现举证责任的分配。ICSID仲裁所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有着独特的内容,因此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展现出其特殊性。第二章主要讨论ICSID仲裁机制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其特色。ICSID仲裁机制举证责任按照程序可以区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在提起请求阶段,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核心主要集中围绕在ICSID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展开,包括对主体适格的证明、客体适格的证明;在仲裁阶段,举证责任聚焦在“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的“转移”上。ICSID仲裁机制举证责任的特色在于追求实体与程序间“扭曲的平衡”、约定仲裁员证据收集的权力及其辅助作用、约定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以及约定当事人的证据收集配合义务。第三章主要讨论ICSID仲裁机制举证责任存在的三大问题。首先,ICSID公约和仲裁规则中都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明文规定,大量的投资协定的表述也存在碎片化的特点;其次,仲裁实践中仲裁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举证责任适用及分配不当的缘由;最后,ICSID公约对于举证责任不当分配没有有效的救济方式。第四章主要提出解决ICSID仲裁机制举证责任问题的建议。首先,举证责任的明文化需要从举证责任的倒置、当事人配合义务的细化以及特殊条款的类型化等方面进行完善;其次,限制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要审查其披露义务,并借鉴国际其他纠纷解决机构中限制自由裁量权的经验,同时鼓励投资协定分配举证责任;最后,构建举证责任审查机制,在ICSID仲裁机制中引入上诉便利制度,解决当事人救济的渠道问题,以平衡国际经济活动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更有效地实现仲裁裁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等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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