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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顾名思义就是村民参与选择村干部的活动。尽管中国历史传统文化包含着“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思想,但是村民参与“选贤”几乎是天方夜谭。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实现了经济体制改革,人民公社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为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产生给千千万万的中国农民带来了福音。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自成立30多年以来,对农村治理了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让村民在选举中增强了政治获得感。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作为一种从民间发展起来“草根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首先是法律方面的缺陷。宪法中关于村民选举的篇幅有限,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民选举的根本大法法律效率不足,造成了村民选举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其次,村民委员会的“准政府”属性,使其必然听命于基层政府,为基层政府干涉村民选举提供了可能性。再次,民主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泊来品,没有厚实的民众基础。我国村民文化知识少、政治素养低以及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局限,不仅制度约着选举方式的选择,还使村民参与选举的功利目的性增强、以选票置换经济利益的“贿选”问题凸出。最后,村民选举缺乏民主的选举环境:一方面,“从夫居”的婚居模式与“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使然,农村妇女在村民选举中基本处于失语状态;另一方面,宗族取向的“文化铅版”束缚村民参与选举自由。 完善村民选举是实现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应有之义,它既能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政治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缓解干群关系推行和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同时还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所以完善村民选举势在必行。那我们该如何完善村民选举制度呢?第一,规范村民选举的选举程序。践行直接选举原则,增强村民选举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完善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制度,防止罢免权利的滥用。第二,加大村民选举的监督力度,遏制“买选票”、“卖选票”的贿选现象。第三,积极推进村民选举的法律救济建设,让村民选举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第四,理顺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构建村民选举中“乡政村治”模式,基层政府在指导、帮助、村民选举的同时,要充分调动村民参与选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五,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夯实村民选举的物质基础。第六,积极推进优良的农村选举环境建设。一方面,加强对村民的文化知识教育,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增强村民选举内源动力。另一方面,弱化宗族势力对村民选举的干扰,捍卫村民选举权利的自由;塑造平等的性别文化,增强农村妇女在村民选举中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