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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主持下的《禁止核武器条约》于2017年7月7日在纽约总部举行的谈判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禁止核武器并导致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文书的联合国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17年9月20日开放签署。条约谈判工作根据联合国大会2016年12月第71/258号决议展开,全球共计124个国家参与了谈判会议,经过两个阶段共计28天的谈判工作,《禁止核武器条约》在最终表决中,共获得除挪威反对、新加坡弃权外的剩余122个支持票。然而包括9个有核武器国家及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内的40多个国家均未参加条约谈判工作,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明确表示不会签署条约。《禁止核武器条约》作为世界首份全面禁止与消除核武器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具有进步意义,但同时,《禁止核武器条约》作为无核国家匆忙谈判的产物,在遭遇有核国家及其联盟国家抵制的情况下,其禁止与消除核武器的目的将难以实现。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禁止核武器条约》中禁止与消除核武器措施的条款内容及其理论与实践问题,讨论国际社会及中国的应对措施。第一章介绍《禁止核武器条约》中禁止与消除核武器措施的相关条款。序言部分体现了条约禁止与消除核武器的目的和宗旨,条约为此目的规定了禁止、宣布、国家履行义务,以及消除核武器途径与核查、缔约国会议、争端解决、退出的程序保障条款。第二章分析条约中禁止与消除核武器措施面临的问题,包括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条约中的禁止与消除核武器措施的条款存在缺乏定义、缺乏解释、内容不全面、缺乏执行机制、缺少可行性等诸多缺陷。措施的实施也面临现实难题,首先,该措施无法约束有核国家。由于《禁止核武器条约》遭到有核国家及其联盟国家的抵制,根据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无法约束有核国家,缺少有核国家支持的《禁止核武器条约》也难以让“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形成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导致条约难以实现其禁止与消除核武器的目的。此外,条约措施还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由NPT审议大会和裁军谈判大会构成的核裁军谈判机制造成了冲击。第三章针对条约中禁止与消除核武器措施的问题,提出当下国际社会为实现无核目标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各国应积极完善国际核军控框架,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生效以及《禁止生产裂变材料条约》、《中东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缔结。禁止核武器应从维持全球安全局势稳定和各国安全需要的角度出发,分阶段实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核武器、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全面禁止核武器。继续深化核裁军应以安全稳定原则为指导,在NPT和裁谈会框架内进行,以构建核裁军核查机制、降低核武器作用、加强核裁军教育为手段。第四章分析条约措施对中国的正反面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中国支持全面禁止与彻底消除核武器的立场与《禁止核武器条约》一致,可以发挥沟通有核国家与无核国家的重要桥梁作用,但作为拒绝签署条约的有核国之一,中国必然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无核国家承担的条约义务也可能影响中国利益。就此,中国在保持一贯和平核立场的同时,需要促进国际谈判与对话、国际合作,争取对中国提倡的禁核中间步骤的认同,重视与核武器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