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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列且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常涉及下列问题:对制造毒品罪犯罪形态的界定标准存有争议、对毒品纯度的定性检测、毒品数量如何认定等。学界及实务界对此类问题均从多角度展开过探讨分析,并取得了可喜成果。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进步、药品行业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一些新型犯罪方法层出不穷,辟如一些制毒者使用含麻黄碱成分的药物“新康泰克”作为原料制造毒品。市场的供需关系,高额的利润回报,让犯罪分子将视角放在了购买可作为制毒原料的药品,然后通过各种设备、技术将其制成毒品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本文将以制造毒品罪为视角,深入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的界定标准,如何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制造毒品的数量、纯度,如何正确定罪,如何准确量刑。同时还将从毒品犯罪的新颖性角度加以剖析,以前瞻性视角合理分析如何防治毒品犯罪,从而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的健康安全。本文正文除引言部分之外,主要囊括案情介绍、案件焦点及分歧意见以及研究结论三个部分。引言:本文对制造毒品罪罪刑问题的研究旨在获取该罪在实践运用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案。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主要介绍唐某、胡某二人的犯罪过程。包括二人基本情况、制毒动机、制毒过程、公诉机关公诉意见、原告及其辩护律师意见、法院判决。第二部分:案件焦点与分歧意见。包括本案所涉争议焦点、分歧意见及依据。第三部分:研究结论。此为本文的主旨部分,主要涉及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1、对本案犯罪形态的认定:通过对犯罪既遂、未遂形态的理论分析,认定本案中唐某、胡某二人的制毒行为为犯罪的既遂;2、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研究:从毒品灭失情祝下对毒品数量的认定、对尚在制造中的半成品“毒品”数量如何认定两方面加以分析,以解决案中所涉毒品的数量。对唐某、胡某供述的37克毒品数量予以认定。而在对现场查获的54克粉末、晶体、颗粒状物的数量认定上,应以二人所掌握的技术、设备、资金等推算出可能制造的毒品数量予以认定;3、毒品纯度与定罪量刑:通过透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精神,得出不论是打击惩罚何种犯罪行为,首先都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评价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除考虑毒品的数量、种类,还应将毒品的纯度定性纳入。在本案中应采用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对查获的54克粉末、晶体、颗粒状物进行相应的分析检测,如果含量极其微小,可不将此部分计入制毒总量予以法律评价;4、对《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修改建议:以《刑法》本身的设置体系、毒品犯罪侦办、公民法律意识、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方面的作用为出发点,得出对《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修改建议;5、前瞻性视角探讨制造毒品犯罪的防治:从如何进行网络监管,如何对特定药品、相关化工产品的监管,如何加强对公众的拒毒教育,加快刑事立法速度等方面诠释应对新型毒品犯罪的防治方法;6、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案例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及实践运用的探讨分析,并以现行法律为基点,笔者将就本案的裁判提出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