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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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为WTO成员国后,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接轨,这也意味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中国的经济势必要走向世界。然而,目前我国私人海外投资尚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予以配合,势必会阻碍我国私人投资主体在海外市场的开拓,最终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在发达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应用已经经历了发展与完善的过程,特别是美国、日本、德国,对于这一领域已经有很好的经验值得我国在制定我国相关法律时进行借鉴。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学者对此问题已开始着手研究。笔者就此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主要比较了美国、日本、德国,及韩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体制及内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略谈些不甚成熟的想法。本文主要是在法学理论上提供一些个人的看法,以期在将来的立法上能提供些许参考。本文主要介绍了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设立情况,及内容上的规定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作了分析,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具体制度的设立上,审批及监督,以及在制度的具体设立上和内容的设立上的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和主张。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的介绍了海外投资、国际投资环境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性质的特殊性,包括主体之特殊性,保险人一般是由政府公司或政府机构为承保人,或者由二者共同经营;投保人一般仅限于本国公民,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团体。保险范围之特殊性,一般包括外汇险、征收险、战争和内乱险,但各国就各种险别的规定不尽相同。承保对象之特殊性,承保对象指可作为保险<WP=59>对象的合格的投资,一般应包括合格的海外投资,合格的海外投资,首先,应达到双赢的效果,即既有利于投资者本国的利益,也要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其次,还要仅限于新的投资;另外投资的东道国应合格,美、德、丹麦等国要求应限于与本国定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但日、澳大利亚、挪威等国实行单边投资保险制。第三部分介绍了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创设、经办与监督。美国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直属国务院领导,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处于美国最高一层行政当局直接严密控制之下。日本则是由海外投资原本保险和海外投资利润保险两种制度一元化后形成的体制,由通商产业省主管部门审查。韩国是在其《出口保险法》中增设海外投资保险,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韩国进出口银行经营,韩国的“大韩贸易报兴会”担负着为海外投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职责。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截至2001年底,经外经贸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在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发展。但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保护严重不足,不利于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价值分析。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设立的必要性上进行了详细分析;另主要谈一谈笔者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的具体内容上的一些想法: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理赔标准、代位索赔、审批程序等制度的具体构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将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审批机构与具体承办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分开成立,该管理、审批机构可称为“海外直接投资管理局”,作为我国政府即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政府机构,可由商务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外交部,财政部的代表组成,具体承办海外直接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可称作“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公司”,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个国有企<WP=60>业,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即基于国务院的授权和委托,在“海外直接投资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下,依据健全的保险业的商业规则承办具体的海外直接投资的保险业务,以补充和协助执行“海外直接投资管理局”的职能。其次,被保险人,笔者以为鉴于目前我国的情况,应把自然人与三资企业均列入被保险人的行列,至于外国公司,就目前情况而言,没有资格在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中进行投保。再次,关于合格的投资问题,鉴于目前与我国签定双边保证协定的的国家为数并不多,即使签定协定的,其内容也大多是如何保护其投资者在中国的利益,所以笔者以为鉴于此,合格的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即可:(1)投资项目应有利于我国和东道国经济的发展;(2)应限于新的项目;(3)原则上应仅限于在同我国定有双边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其他国家和地区。(4)必须是经外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者有义务取得外国主管机关的批准,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也可协助其取得东道国的批准。关于承保的范围,各国均规定承保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一般情况下,政治风险包括:战争险,外汇险,征收险。但是各国就各个险别的性质界定,以及内涵的界定均不一致。根据我国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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