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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迟迟未能取得进展,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是未能确定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目标模式。尽管我国社会保障学界对社会保障法制中的资金组织目标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少有对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管理和服务组织目标模式进行深入探讨。笔者认为,社会保障目标模式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就是资金的组织模式和具体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模式,对社会保障目标模式的探讨决不可重资金组织而轻管理和服务组织。本文正是基于此,对社会保障法制中管理和服务组织形态进行研究,提出了以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即第三部门组织为社会保障制度具体管理和服务主体的思路,以期有助于对社会保障法制中管理和服务组织形态的研究。因此,有关社会保障法制的资金组织、层次、程序等不在本文考察范围之内。本文而是将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第三部门组织放在整个社会变革的大背景来考察,从社会领域、社会法的角度来研究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已有或可能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也提出了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目标,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国家吞没社会的实际情况,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没有应有的独立性,其更多的是当作行政机关处理具体庞杂事务的办事机构而存在的。这种与原有行政体制形异质同的保障管理和服务组织体制难以<WP=4>承担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重任,也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不相称。为探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组织的目标模式,笔者回顾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对现状进行了评述,发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管理和服务组织的严重的行政化的倾向。为寻找社会保障制度中有关管理和服务组织的发展规律和趋势,笔者考察了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在西方福利国家的危机及改革中,笔者发现非政府非营利的第三部门组织成为解决福利国家危机中不可替代的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组织形态,原来被认为属于政府领地的社会保障转向为由第三部门组织承担更多的重任。因此,笔者认为要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制,应以第三部门兴起、三元社会结构分化的背景及社会法的理念来重构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组织,将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组织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组织构建。本文正是从社会领域、社会法的理论框架来整体考察第三部门组织即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于此,本文探讨了社会保障中第三部门组织的特点及在第三部门视野中国家与第三部门组织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关系,并对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具体组织形态及相关法律关系作了简要的分析。最后,本文还对中国特殊国情下第三部门的发展路径及其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的意义进行了简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