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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投资人损失为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确认民事赔偿数额的关键在于投资人损失数额的认定。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交易价差额计算法来认定投资人的损失,该方法虽然可操作性强,但司法解释对于在运用该方法计算时涉及到的诸多影响损失认定的因素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学界跟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一,不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护。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以筛选的72份判决书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对于投资人损失认定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揭露日认定标准、损失认定范围、买入均价计算、系统风险认定及扣除比例等方面。为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损失认定,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就如何填补进行了探索。本文第一部分从理论出发,首先论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然后明确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接着分析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最后论述投资人损失的认定方法:包括美国10b-5规则下的真实价差法和我国在真实价差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交易价差额计算法的方法原理。本文第二部分对从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筛选出的72份研究样本进行统计分析,以判决书中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切入点,得出虚假陈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损失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有无因果关系,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确定,买入均价的确定和系统风险的认定及扣除四个方面的结论。本文第三部分基于第二部分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归纳并阐述了虚假陈述案件损失认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损失认定的范围狭窄、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买入均价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和系统风险因素认定标准不一且扣除比例计算方法缺失四个方面。本文第四部分针对虚假陈述损失认定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对策。对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三种情形下的损失认定范围的扩大;市场警示作用作为揭露日认定的参考标准;以移动加权平均法为买入均价计算标准并考虑引入计算软件;配套系统风险认定及扣除比例计算的规则:明确系统风险考察区间、分不同情况选取参考指数、提出扣除比例的计算公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