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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在我国早已初步确立,从2004年我国开始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到2010年先后出台了4个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部门规定,分别涉及了汽车、儿童玩具、食品和药品4个领域。随后又公布了关于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的征求意见稿,却都没有了下文。直到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又有了一个新的开始。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国外一些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制度相比,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制度本身及其相关配套措施都不成熟。从实践方面来看,仅在汽车领域取得了些许成就,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仍然存在不少的障碍以及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作为一名消费者,最关心的莫过于我们购买的各类产品的质量问题。08年曝出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及“双汇瘦肉精事件”接连发生。类似的案件在今年也频繁发生,产品缺陷问题不仅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不小的损害,更突显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与落后。与欧美的一些实践成果相比,我国无论是从立法层面、实践方面还是理论研究领域都处于初步阶段,另外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能为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领域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提供更多的制度资源。本文依据搜集的相关资料,从四大部分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法来展开阐述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第一部分从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简单介绍其涵义、起源、性质及功能等。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启示。重点放在第三、四部分,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研究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实施障碍。最后在大量借鉴发达国家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提出适合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