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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价值与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与监督的一种法律制度;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性质,学界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一体说”、“职责说”,文章对此进行逐一介绍,认为四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本文的观点是监护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社会化权利,并阐明理由;未成年人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对未成年人人身的照顾与保护,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及其他民事行为的代理;未成年人监护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补充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功能、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功能及社会保障的功能。监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时期,监护针对自权人而设,且设置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大陆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的监护制度,英美法系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则深受大陆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影响。但近现代以来,各国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章分别选取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法、德与英、美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演变过程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的规律进行总结。笔者发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演变至今存在两大规律:一为亲权与未成年人监护的实质内容趋于一致;一为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法化趋势显著。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监护的设立、监护职责、监护的变更与终止。文章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了评析,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并对每种不足进行深刻的剖析。现行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方式不足,关于第三顺序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不恰当,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缺乏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上述不完善之处,作者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首先,提出我国应该坚持以大监护统摄亲权与监护的立法模式,而非无视现实基础与未来发展趋势,强行引入亲权制度。并详细阐释了坚持这种立法模式的原因;其次,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分别为: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父母、亲属和国家三位一体的职责原则与国家对监护的积极引导、干预与监督原则。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建议部分,本文提出如下具体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增加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变更基层组织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职能、平衡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有效的监护监督制度与建立国家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