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过滤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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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已经逐渐偏离了传统“通知-取下”规则下中立被动的定位。网络技术的发展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强的识别和控制内容的能力,传统著作权保护规则的滞后性也逐渐凸显出来。因此,本文认为应在不影响现有著作权保护规则正常适用的前提下,课以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的事前审查义务。我国当前的网络盗版问题依旧十分严峻,而我国现行的“通知-取下”规则、红旗规则以及行为保全等保护规则并不能有效满足著作权人抑制网络盗版的需要,导致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分配失衡。内容识别技术和过滤技术的发展为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过滤机制,共同打击第三方的网络盗版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合作仍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因此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仍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干预和支撑。为此,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试图通过法律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的过滤义务,这为我国著作权过滤义务的构建提供了借鉴。针对著作权过滤义务的具体构建,应在法律层面对该义务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量化标准和违反后果等方面进行明确。在与其他著作权保护规则和原则有效衔接的同时,还应当辅以配套措施确保过滤义务的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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