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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国外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对迈克森·罗宾斯(Mckesson& Robbins)公司的调查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审计委员会的概念。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2002年证券公开发行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与2004年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顺应了企业对风险管理的需要,促使SEC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则进行调整,并由此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变革的热潮。受其影响,我国于2002年也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有近42%的上市公司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占比重为46%,远远高于非国有控股的设置比例35%。伴随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有关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的研究也陆续展开。公司治理研究领域的学者们提出的股权剥夺理论引起了会计界的普遍关注,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思路框架。
本文通过回顾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发现早期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欧美上市公司大多数股权分散且董事会不担当管理层的角色,其公司治理结构采用一元治理模式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但是,以中国为代表的许多亚洲国家,其制度、文化、历史等环境因素与欧美存在显著差异,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高、监督机构不独立、董事会主要担当管理层角色,简而言之,公司治理结构不透明的问题非常严重。尽管我国政府先后引入了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但是治理效果并不显著。鉴于此,效仿英美国家设计的审计委员会模式能否适应我国国情、是否有助于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也成为我国学界探讨的焦点。通过文献综述,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成果上,总结出大股东特征、股权集中度、董事会独立性特征三方面的影响因素并建立假设进行实证分析。最终得到研究结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样本与所有上市公司整体样本具有一致的股权集中度特征;在我国的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剥夺效应”,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考虑到外部监管的要求会主动设立审计委员会,但此时的审计委员会已经丧失了代表中小股东和外部相关人利益的本原性;独立董事所占比重越大,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越不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两职分离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设立审计委员会。
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剔除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样本,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这些公司第一大股权性质的特殊性对其设立审计委员会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样本的实证结构检验前人的研究结论。并在原来整体上市公司样本细分后,对小样本的研究以期带来新的发现。其次,本文并未单纯地采用“因子分析-逻辑回归”传统的分析思路,考虑到董事会独立性因子未能对该指标的变量给予较高的解释度,本文还采用了另外一种分析思路,即将需要的所有变量依靠经验判断直接纳入到回归模型中,将两个分析思路的实证结果进行对比形成结论。通过研究,我们认为政府应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设置审计委员会模式;公众投资者和监管当局应正确认识独立董事制度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引入这些制度的同时,应关注其发挥作用的环境;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特征,我国应积极解决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