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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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是指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为交易的标的物的期货,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股指期货交易就是交易双方在特定的场所集中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股指期货作为股票的衍生产品,从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潮流可见,其在完善资本市场功能与体系方面的作用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认同。中国发展包括股指期货市场在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深化、金融深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股指期货交易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它具有射幸性、信用交易性、交易主体的高度流动性和交易行为的高度频繁性、客体具有特殊性以及交易规则和合同内容的标准性等五个法律特征。股指期货交易法律关系客体是交付现金或财产利益的行为,而不是期货或期货合约。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推出股指期货所必需的法律规制制度,但不可否认,有些制度还不是十分令人满意,还有待于完善。在交易风险控制方面,我国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是静态的,缺乏控制市场风险的精确性、针对性和灵活性,不利于保证金利用效率的提高,我国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SPAN动态保证金系统,建立动态的反映市场风险大小的保证金制度。在结算风险控制方面,净额结算在我国破产程序中不具有效性,缺乏执行力;因此,必须在破产法中对净额结算作出特别规定或对净额结算制度特别立法。在期货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我国期货法律规范缺乏规定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等市场交易禁止行为民事责任的条款。期货市场交易禁止行为民事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主观过错为故意,虚假陈述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包括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前者的证明实行“信赖推定”理论,后者的证明采“直接结果”和“合理预见”标准;市场操纵中只要操纵行为与损失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应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将来的《期货交易法》中规定民事责任条款,取消赔偿讼诉中的“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建立由检察机关担当起讼人制度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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