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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一直都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初期发挥了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收入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当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因未合理考虑纳税人家庭税负能力,造成税负不公,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税制改革的突出问题。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课税模式能够充分考量纳税人的家庭收支及税负能力,更加体现税负公平,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因此,我国应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出发,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介绍、比较了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的课税模式,论证了我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构想,以期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税负公平。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由四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取背景及研究目的和意义,总结了国内和国外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现状,概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概述。简述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相关概念,介绍和归纳了以个人为单位和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模式的特点,并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征收模式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第二章为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模式的分析,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设计以及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比较,以期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有所启示。第三章是我国实行家庭课税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总结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论证了我国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现实可行的。第四章是我国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模式的构建。主要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所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费用扣除、税率设计、征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