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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至2003年我国税收以年均17.34%的速度增长,大幅度高于同期GDP(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平均高出8个百分点,出现这种反常现象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我国税务部门主要依据税收计划征税有很大关系。1994年至2003年十年间税收预测数都低于实际征收数,误差波动范围在2.34%到13.52%之间,平均绝对误差达到8.83%,已经超过了普遍认为5%的合理范围。过大的误差说明了我国税收计划编制粗糙,反映了我国收入预测能力的虚弱。
我国的税收计划创立于建国初期,主要针对当时税收管理工作混乱和分散的局面提出的。随后一段时间里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了不断补充完善,逐步形成了预算法律性、指令性、计划性及业绩考核标准四大特征。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国家明确将税收计划的指令性改为指导性,但由于税务部门征管能力低及对市场变化的不适应,税收计划的指令性与业绩考核作用反而在税务部门内部被进一步强化。税收计划暴露出诸多问题,大多源于其制度内涵。
改革税收计划,提高预测准确性首先必须重新确立税收计划的本质规定。税收计划属于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严肃性,其法律性应体现在政府接受公众监督,依法对未来收入进行计划安排上,属于宏观经济制度范畴,是预测性的,应根据客观经济情况不断做出修正;其次是改革税收计划的具体做法,从明确责任机构、严格规定预测的开展时间、规范预测数的调整修订、公开预测程序与预测信息等几方面重新构建我国税收收入预测程序;最后是辅以其他相关制度改革。目前造成我国税收计划准确性低的一个根源是预算编制程序本身的缺陷,应提前预算编制时间,杜绝执行中的预算尚在编制的现象。通过《税收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明确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协调处理好依法征税、税源监控管理与税收计划间的关系。
随着世界局势的日趋复杂,宏观经济变得难以预料,国外对税收收入预测的研究也逐步从最初的重视计量经济与统计分析的层面转向规范的制度建设方面,更强调预测的透明度。美国地方政府对税收预测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的制度安排。我国在立足于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应充分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做法,不断与世界的通行惯例接轨,在建立大型计量预测模型的同时,作为一个以“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为主的社会实体,更应该注重制度的规范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