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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非典”事件对我国启动行政问责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事件发生后,中央陆续出台一系列有关问责的制度,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得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引。各省级、市级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各自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遗憾的是,行政问责制度中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诟病,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行政问责程序法或者专门的法律对行政问责程序加以规范,这也就使得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在各地市的问责规章制度中,对问责程序部分的规定也存在着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效果。作为行政问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问责程序制度对整个行政问责活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一套完善的问责程序,不仅有助于顺利地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目的,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而且有助于化解当事人的不满,弱化社会矛盾。因此,通过程序机制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笔者进行此次撰写研究的目标所在。本文主要运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方法,文献研究法,以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统一完善的行政问责程序进行探讨。本文通过介绍行政问责程序的相关概念、构成要素、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及意义,为全文的展开做了理论铺垫。然后,选取几个代表性的国家(美国、法国、英国),分别介绍了这几个国家的行政问责程序的现状,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总结出实现我国统一完善的行政问责程序的启示。文章最后重点介绍了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行政问责程序的具体途径进行了详细阐述。从问责程序的发起,到问责案件的启动,再到问责的处理,以及行政问责的救济环节都一一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问责程序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做了交待,力求针对我国的现状,形成全面、系统、完善的行政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