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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地权利问题的研究,并不能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走向极端自由主义式的个人所有权范式中。我们不仅需要反恩所有权概念本身的价值意蕴,亦需要对包括转型问题和我国农地权问题展开论述,法学者对于权利问题的关注应当聚焦于如何实现“正义”,而不是一味的满足源起于他国经验之上的价值理念,因而,如何寻求我国在农地权利构建上的主体性地位成为了本文主要的论证脉络。 “所有权”这个概念并不具有任何普世性,无论是历时性考察还是共时性考察,我们都可以清楚的看到“所有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国家中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将“所有权”视为一种普世的自然权利借以斥责我国当下的农地权利规范,实则隐含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价值预设。然而,近代古典自由主义将所有权绝对化的目的并不单纯是为了论证财产权的自然正当性,其目的更在于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封建义务予以摒弃,这一切的努力又是由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这就使我们必须思考用古典自由主义的所有权观念来解构或重塑我国的地权体系的正当性何在。 即便是沿着西方所有权概念的发展脉络,我们也可以看到“自由”和“平等”在其中激烈的博弈,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然法理论本身并不完全支持绝对的个人所有权范式,这一范式的兴起还与市场经济理论的兴盛密不可分。本文不仅考察了自由主义的哲学主张在绝对所有权范式之正当性论证上的失败,同时也通过对市场经济理论的考察得出:现实有效的市场经济需要的并非是一个绝对的、集中的所有权范式,相反,权能分离的地权结构更适于现实有效的市场经济机制。同时,自由市场模型的内在缺陷使得人们必须通过市场外的再分配来扭转资源的单向流动,这就使得“平等”不仅具有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正当性,同时也是市场经济逻辑所必须包含的。 由此,本文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并结合土地权利的特殊性构建了地权正义的一般理论,重点在于:如何在最大程度尊重个人自主的前提下实现土地资源和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通过论证,本文表明:自主本身并不排斥国家公权的干预,反之,个人最低限度的自主能力的获得恰恰需要国家通过干预来保障。但国家仅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前提下才具备干涉个人土地权利的正当性,即在土地资源和土地收益的分配上,国家应对那些低于生存资源需求量最低限度的人的需求敏感度高于最底限度之上的人,对同处于最低限度之下的人的需求则根据如何更好的将他们所有人拉到最低限度的刻度之上进行分配。考虑到每个人的需求差异性,在资源不可划分的情况下,可求助于形式正义来对不可避免的实质不正义进行缓和。 对我国当下农地权利制度的正当性论证应以是否符合地权正义的原则为标准,通过规范性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农地权性质并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传统财产权,而是基于生存保障权衍生出来的一种成员权,所以在权利构建上更倾向于“平等”的价值理念,这又是与我国历史、文化、经济和自然环境的客观现状密不可分的。用理想中的市场经济逻辑强推绝对的个人农地所有权,不仅不符合我国的客观经验,更因为消解了国家的作用而陷入个人权利获得与保障的悖论之中,同时也无法完成其理论自身的正当性证成。 对于如何在转型的时代命题下重构我国农地权体系,本文详细分析了“转型”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对“农民—市民”这一现代化范式的反思,提出了在“国家一农民社会”互动的秩序观中重塑农地权体系的主张,从而厘清了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在现代化进程中对农地资源的权利位置及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