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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证券的无纸化这一背景之下,通过对证券的无纸化进行分析,研究了其对传统证券担保制度的影响之后,介绍了国外无纸化证券担保的立法经验,最后分析了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提出我国相关立法中的缺陷及完善意见。本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证券的无纸化及其对证券担保的影响。证券在产生之初采用纸质凭证的形式存在,19世纪后半叶证券的无纸化进程向世界各国蔓延开来。消灭了证券实物券以后,证券投资者要在所持有的证券上设定担保不能再采取交付证券或在证券上背书的方式,只能在其证券账户上做相应的操作来设定担保权益;证券投资者要在其所持证券上设定担保或者实现其享有的证券担保权,必须要通过负责维护其证券账户的中介机构的配合。第二章介绍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及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本章重点分析了《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中证券担保的让与担保方式、担保证券的使用、证券担保权的实现方式中的轧抵了结方式;重点分析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无纸化证券担保权的设立标准——“控制”。第三章系统介绍了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担保法律制度。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分散规定在《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和一系列的单行法规和无法律效力的相关机构的规定中。第四章分析的是我国的无纸化证券担保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担保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立法严重滞后于实践;法律对担保证券的使用态度消极;证券担保权的设立标准不科学;对担保契约性质的定位不合理;证券担保权的实现方式单调等。完善建议包括增加无纸化证券担保的让与担保方式;鼓励担保证券在担保期间的使用;将证券担保权的设立标准确立为对证券的控制;明确担保契约的性质为诺成性合同;增加无纸化证券担保权轧抵了结的实现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