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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专利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则为专利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专利权作为一种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而我国侵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中调整各种类型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法律,理论上当然地适用于专利侵权行为。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包括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人身财产综合性以及公共知识对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限制,使得知识产权侵权无法被民法侵权理论完全包容。同时,由于传统民法侵权理论的某些局限性,如果仅利用侵权法理论处理专利侵权行为问题,难免出现适用困境从而无法全面、有效地保护专利权。因此,对于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应当以专利权的这些特殊性为出发点,跨出传统侵权法理论的框架,在更大的民法范围内寻找能够适用于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依据和理论依据。本文对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外国知识产权法以及TRIPs协议的有关规范分析,在绝对权请求权理论、侵权损害赔偿法原理和不当得利返还原理的基础之上,分别演绎出停止侵权、损害赔偿、返还利润、废弃侵权产品等四大项专利侵权民事责任形式,从而构建成属于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自有体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主要包括概述和分论两大部分,其中概述部分为第一章,分论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具体而言:第一章,即概述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从影响专利侵权民事责任自有体系的知识产权特殊性出发,包括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人身财产综合性以及公共知识对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限制性,对专利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以及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总体探讨,并指出对于专利侵权而言,应当依据不同的责任形式分别对各种责任的构成和适用进行分析。第二章,即分论一,针对停止侵权责任进行分析。本章首先论述了停止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即物上请求权和绝对权请求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停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通过与英美法系中的禁令制度相比较,说明我国专利侵权的停止侵权责任属于事后救济,且通常与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同时适用。第三章,即分论二,针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析。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其理论支撑在于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原理。于是本章据此原理,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专利侵权的具体情况,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加以介绍。第四章,即分论三,针对返还利润责任进行分析。我国专利法没有对返还利润责任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但是结合对TRIPs协议及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定可以看出,返还利润责任是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中的必要方式,其基于民法返还不当得利原理,适用于专利侵权领域,应属于一般法在特别法中的合理适用。第五章,即分论四,针对废弃侵权产品责任进行分析。废弃侵权产品责任的理论基础亦是知识产权请求权,但与停止侵权责任具有不同的制度目的。本章通过对TRIPs协议和外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的分析,以及对废弃侵权产品与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上的销毁侵权物责任的比较,指出该种责任形式在专利侵权领域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