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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契约论在其正义理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思想基础与思想灵魂。通过契约论,罗尔斯建立了其庞大而严密的正义理论,无论“是原其初状态”、“无知之幕”等概念,还是“反思的平衡”“重叠共识”等命题都是以契约论为基础并在契约论的基础上加以论证,而成为西方20世纪以来最为重要、影响力最强的政治伦理思想。众所周知社会契约论源于人类对民主、平等、自由和正义的求索。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承袭了西方契约论的传统,以契约论作为其思想基础和论证前提演绎其作为公平的正义观,正义原则是我们全体参与者一致同意和共同选择出来的,代表了全体公民的共识;他还证明了只要程序上我们遵循正义,其结果也必然正义的思想。所以罗尔斯的契约论也是一个纯粹程序证明式正义观。因此罗尔斯的契约论有别于以霍布斯、洛克、康德等人为主要代表的近代契约论,学界普遍将其称作新契约论。那么罗尔斯契约论新在何处?新的理论特旨何在?如何通过新与特来思考审视契约论的思想理论?本文以罗尔斯的契约论作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从哲学和道德两个角度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论述,说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中始终贯穿着契约论思想。自密尔(JohnStuartMill)时代功利主义占据统治地位以来,契约论在政治哲学中已经死亡100多年了。就此而言,罗尔斯的一个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使契约论复燃,用某些研究者的话说,罗尔斯使政治哲学出现了“一种契约论转向”。然而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罗尔斯的契约论证明方法脱离了现实的社会生产实践、脱离了具体的历史和现实,与历史唯物主义相悖,而且其根本的文化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人主义的价值观,这就决定了其契约论无法真正解决人类正义问题,但其契约思想中的公平的、制度稳定的原则却值得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