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代源自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和运用。但是与此同时,围绕着信托制度的核心——信托财产权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也一直不断。以往的研究大多侧重于运用财产所有权理论对其进行解释。但是由于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运用所有权理论去分析所有的财产关系,或专门讨论某一权利与所有权的关系,这就致使大陆法系在信托财产权理论上始终都没有取得令人信服的一致的解释。而该问题上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托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利用和发展。本文从信托制度价值取向以及制度功能视角出发,通过考察信托产生的动因及其发展历史,使我们了解到信托法扩张自由并进而提升效率,且在自由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与此相适应的则是信托历经数世纪演变始终不变的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性功能。提出信托所获得的比较功能优势即在于信托财产权制度独特的法律架构及运行机制。但在我国现有的信托法律框架下,信托制度的功能优势却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抑制,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信托制度价值取向的扭曲,进而导致了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最终抑制了信托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从这个思路出发,探求制约我国信托发展的制度因素及其改进思路。期望本文从价值取向、制度功能角度对信托财产权相关问题所作的理论探讨,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构建更为科学合理并能促进经济发展的信托财产权制度,进而促进信托制度的理论创新及在我国实际经济活动中的更广泛应用,吸收借鉴信托财产权理论中的有益因素来丰富我国的财产权理论,为分析其它财产权性质以及对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提供新的框架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