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共有财产行为之定性问题研究——以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为主要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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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共有人秘密窃取共有财产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问题。由于共有人本身对共有物有一定的支配权,其未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偷拿共有物的行为与盗窃犯罪的典型行为模式不完全符合。因此,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为上述情形是否构成盗窃罪,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首先,本文将民法上的共有概念进行了分类。民法中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类。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各个共有人权利份额明确,故在盗窃罪的认定上不存在问题。而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划分具体份额,各权利人平等的享有及于所有物全部的权利,在认定盗窃行为构成时存在争议。另外,由于家庭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主要表现形式,且我国专门规定了亲属相盗特别条款。因此,盗窃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成为本文主要研究目标。其次,本文对一些典型国家的家庭内盗条款进行了总结,并结合我国亲属相盗条款的演变过程,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究我国刑事理论界针对共有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犯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出现争议的原因。在第三部分,本文系统的梳理了国外刑法学者针对家庭财内盗条款而提出的不同理论,并得出上述理论路径无法全面解决盗窃共同共有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的结论。在第四部分,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选取了一些盗窃共有财产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裁判理由,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对盗窃共有财产行为的定性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第五部分,本文跳出传统的思维方式,重新审视和界定了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对盗窃共有财产行为的定性进行了具体分析。由此,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得出最终结论,即刑法对占有和所有的判断应该有自己的特殊标准,共有人虽对共有物有部分所有权,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独自永久占有共有物可以构成盗窃罪。与此同时,家庭内部盗窃行为因特殊的刑事政策而与其他类型的盗窃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所区别,故本文参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为我国亲属相盗特别条款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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