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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3日,沪深证券交易所下调封闭式基金交易的最小报价单位(Tick Size),由原来的0.01元调整为0.001元。自此,普通股A股和基金在同一个交易市场中采用了不同的价格申报制度。本文以实证研究为主,结合理论分析,分别对封闭式基金和普通股A股的最小报价单位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比封闭式基金下调最小报价单位前后市场买卖价差,交易深度,交易量的变化,研究发现下调最小报价单位显著降低了市场的买卖价差、交易深度,但是对交易量产生了负面影响,没有起到活跃基金市场的目的;同时下调最小报价单位对不同的交易者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降低最小报价单位消除了封闭式基金的“夹板”盈利模式,增加了机构交易者和大额交易者的交易成本,但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其次,通过对比高价股和低价股各统计指标,发现高价股的买卖价差和交易深度显著低于低价股,在交易量方面没有差异。结合基金的研究结果,说明对A股股票采用统一的最小报价单位是产生此种结果的主要原因。统一的最小报价单位对不同价格的股票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于低价股,由于0.01元制定的过大,会出现“夹板”赢利模式,证券价格容易被操纵;相反,对于高价股,由于0.01元制定的过小,则会出现“插队”现象,降低了交易者申报订单的规模,因此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和信息的披露。 在综合国际各大证券交易市场的制度创新经验和封闭式基金下调最小报价单位对市场产生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最小报价单位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建议采用分类归档模式,价格低于2元的股票,最小报价单位设为0.005元,价格在2-20元的股票,最小报价单位设为0.01元,价格超过20元的股票,最小报价单位设为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