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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11月,我国债券市场总余额达73.9万亿人民币,为全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债券市场。而信用评级机构,凭借其专业的信息搜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在信用债券市场中承担的职能为向市场提供与债券发行人和所发行债券违约风险相关的信息。然而,目前我国债券信用评级市场呈现出的一些特征(如市场集中度高、信用评级整体较高、信用评级的调降多表现为“断崖式”下降、信用评级对实际发生的债券违约事件预警有限等)使得信用评级的质量受到国内外业界人员一定程度地质疑。因此本文力求通过实证检验,为评判我国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质量提供实证数据支持,以期更好地理解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具体而言,本文通过我国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上流通的公司债券的信用价差来实证检验了2006-2017年间我国公司债券各信用评级的一致性和及时性问题。所谓一致性指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特定债项评级代表了债券背后具有特定范围的信用风险。及时性指债券信用风险水平的实质性变化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准确反映到债券信用评级的调整中。由于债券信用风险水平的实质性变化难以捕捉和衡量,因此本文通过观察市场对信用评级调整的反应以及反应时间以侧面反映信用评级的及时性。更多关于本文检验信用评级及时性的具体描述和基本逻辑请参见章节4.3.2。本文所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关于信用评级的一致性,整体来说,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上更高的债项评级对应着更低的信用价差区间,但各评级所对应信用价差区间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尤其,占市场比例超过70%的AA级和AA+级两种债券间的信用价差分布区间几乎不存在差异,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债券市场大部分评级并未提供足够的关于发行人信用风险状况的差异性信息。其次,关于不同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一致性,联合信用所出具的不同评级债券间的信用价差区间具有显著差异,区分度明显高于其他评级机构;鹏元资信所出具的不同评级债券间的信用价差区间几乎不具有明显差异,区分度明显低于其他评级机构。
关于信用评级的及时性,整体来说,债项评级的调升和调降都对债券信用价差具有显著影响,但信用价差受评级调降影响而上涨的幅度远远大于因受评级调升影响而下降的幅度,与主流研究结果一致,债券市场投资者普遍认为评级市场存在一定评级通胀。其次,不管是评级调升还是调降,债券信用价差均在调整公告前就已开始变动,调整公告相对于市场信息有一定程度滞后。然而,尽管市场提前有一定预期,调整公告仍然为市场提供了关于发行人信用状况的一定增量信息。关于不同市场间信用评级的及时性,交易所债券市场整体来说对债券负面信息的获取能力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可能由两个市场主要的交易主体差异所致。
本文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研究的实证方法和研究范围上:在信用价差的计算中充分考虑了“息票效应”的影响,纠正了以往很多信用价差学术研究中简化的价差计算方法带来的偏差,也在计算中修正了税收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了对比,也将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对比,为读者更全面地理解我国债券市场的特定细节提供了数据支持。
具体而言,本文通过我国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上流通的公司债券的信用价差来实证检验了2006-2017年间我国公司债券各信用评级的一致性和及时性问题。所谓一致性指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特定债项评级代表了债券背后具有特定范围的信用风险。及时性指债券信用风险水平的实质性变化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准确反映到债券信用评级的调整中。由于债券信用风险水平的实质性变化难以捕捉和衡量,因此本文通过观察市场对信用评级调整的反应以及反应时间以侧面反映信用评级的及时性。更多关于本文检验信用评级及时性的具体描述和基本逻辑请参见章节4.3.2。本文所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关于信用评级的一致性,整体来说,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上更高的债项评级对应着更低的信用价差区间,但各评级所对应信用价差区间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尤其,占市场比例超过70%的AA级和AA+级两种债券间的信用价差分布区间几乎不存在差异,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债券市场大部分评级并未提供足够的关于发行人信用风险状况的差异性信息。其次,关于不同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一致性,联合信用所出具的不同评级债券间的信用价差区间具有显著差异,区分度明显高于其他评级机构;鹏元资信所出具的不同评级债券间的信用价差区间几乎不具有明显差异,区分度明显低于其他评级机构。
关于信用评级的及时性,整体来说,债项评级的调升和调降都对债券信用价差具有显著影响,但信用价差受评级调降影响而上涨的幅度远远大于因受评级调升影响而下降的幅度,与主流研究结果一致,债券市场投资者普遍认为评级市场存在一定评级通胀。其次,不管是评级调升还是调降,债券信用价差均在调整公告前就已开始变动,调整公告相对于市场信息有一定程度滞后。然而,尽管市场提前有一定预期,调整公告仍然为市场提供了关于发行人信用状况的一定增量信息。关于不同市场间信用评级的及时性,交易所债券市场整体来说对债券负面信息的获取能力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可能由两个市场主要的交易主体差异所致。
本文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研究的实证方法和研究范围上:在信用价差的计算中充分考虑了“息票效应”的影响,纠正了以往很多信用价差学术研究中简化的价差计算方法带来的偏差,也在计算中修正了税收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了对比,也将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对比,为读者更全面地理解我国债券市场的特定细节提供了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