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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做出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单位走私活动日益猖獗。为有效打击此类走私活动,1987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对于单位走私活动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而揭开了单位犯罪立法的序幕。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进行了大量的规定,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文共有一百余条,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单位犯罪立法体系,这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但是,新刑法总则部分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操作性不强,没有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从而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单位犯罪主观罪过、形态问题、量刑问题、追诉时效问题等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势必会影响到我们队新刑法关于单位犯罪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本文针对目前争论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索,以期望对司法实践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单位犯罪主观罪过部分。首先对于理论界争议的是否存在单位过失犯罪的各种论点进行了举例,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其次,对于单位过失犯罪的特征进行了描述。第二章是全文的重点,即单位犯罪形态。分别从单位犯罪的共犯形态及未完成形态切入,对于单位能否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及未完成形态的构成条件进行了全面地分析。第三章是关于单位犯罪量刑的部分,对于单位自首及单位累犯制度以及刑法未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作出阐述。第四章研究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主要阐明了如何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及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中断、延长制度等。第五部分是全文的最后一部分,在总结前四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