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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不仅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给传统的刑法理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网络的衍生物,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虽然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但其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经济增长的有力推动力。然而,现实社会中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现象已愈发普遍,严重危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遗憾的是,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差异,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刑法理论的现有成果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展开全面的探讨,并尝试构建一套合理的定罪量刑模式。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文章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对国内外立法、司法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比较总结,并通过实践中几个具体的案例引出问题的所在。指出目前实务中对盗窃虚拟财产这一现象进行规制的主要难点在于虚拟财产的性质不明确、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以及其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并以这三个问题为导向,贯穿于全文的论述中,探求有效的解决方法。第二部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着重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探究。本章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起源谈起,立足于其概念界定的学说基础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及其主要特征,将应受刑法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分为账号类、物品类和货币类三大类。本章的论述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内涵,界定了刑法保护的范围,为下文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要素进行具体分析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要素分析,包括行为类型、行为特点与行为对象的分析。本章的重点在于行为对象的法律属性论证,首先通过对肯定说和否定说的比较分析,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和管理可能性的财产属性。然后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中的财物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第92条中的“其他财产”,为其寻找刑法上的“归宿”。最后,通过数据的可复制性之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电磁数据属性予以分析。本章的论述指出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电磁数据的双重属性,对后文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探究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第四部分是问题的解决,笔者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出于法益的同一性和不法的包容性的考量,笔者主张成立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针对虚拟财产数额认定困难的问题,建立多元化的价值衡量机制。在量刑上,打破唯数额论,确立“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裁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