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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哲学的视角对人类基因编辑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从理论上回应法律对于基因技术应该采取何种态度或规范立场的问题。在非治疗型基因编辑即改造型基因编辑的论域中,福利论的论证方法及其衍生的风险论证和科学主义的论证方法,均因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和可能导致立场的不确定而被预先排除。文章基于权利论的方法分别从被编辑者权利、社会公正、人类整体视角三个方面展开论证。从个人视角来看,基因编辑应当是被禁止的。其一,被编辑者享有某些值得被保护和尊重的权利,基因编辑因构成对权利的侵犯而应当被禁止。基于对生命多重内涵的理解和对胚胎位格尊严的维护,胚胎因其具有发展为完全的道德主体的潜在性而应该在法律中享有被保护的地位,其应然的拥有自主选择和自主决定的权利。无论是父母依据个人的喜好,或是国家依据社会的需要对被编辑者进行改变,都是对其人性尊严的漠视和践踏,亦是对人类本质的改变。同时,没有获得被编辑者允许的改变,是对人自主性的侵犯。其二,在被编辑者个人权利与准父母生殖权利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应当被优先保护,以此作为辩护禁止基因编辑的本质理由。一方面,准父母的生育自由因为存在双方自治基础的内在矛盾和权利概念上的逻辑不自洽而无法包含基因编辑的自由。即便承认准父母的生育自由包含有指向胚胎的某些权利,也因为人本身具有不能被作为工具的道德独立性这一本质理由,而应该优先保护胚胎自身不被编辑的权利。另一方面,父母的亲权与孩子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依据人权理论,孩子可以作为独立主体享有选择未来的权利和不被他人强制与干涉的基本自由,改变基因本身剥夺了孩子未来发展的其他可能性。从社会视角来看,基因编辑因为必然侵害社会公正而应当被禁止。其一,基因编辑如果以个人自由购买基因编辑服务的方式开展,即在基因的自由市场模式中,将基因技术看作一项产品被允许在市场中自由流动,会导致“基因两级分化”进而导致社会阶层分化和阶级固化,按照平等主义公正观,这是不公平的。进一步而言,基因编辑不仅会导致社会不同阶层的不平等,而且会造成个人之间直接的不平等,伤及“努力”这一伦理美德,无法在道德上获得肯定。而且基因编辑导致的社会不公是不能补救的,无论是在单纯的财富收入领域还是其他方面。同时,借助罗尔斯有关正义的论述,在此种自由市场模式中,基本自由共享原则与地位开放原则两个无可争议的原则均将被违反。其二,基因编辑如果以政府主导的方式来实施。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基因编辑可能使得人类形象和人类生活模式趋近于近乎一致的状态,如果不由主体自主决定而进行此种不可逆的价值选择,将必然侵害“多元”这一价值。人类对未来的选择应该是多样的,贸然追求单一的价值往往会在政治实践中造成巨大的灾难。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基因编辑无法应对来自“优生学”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此种模式必须回应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的问题,政府一旦完全掌控了这种确定人未来走向的权力,若缺少对此足够谨慎的态度,必然会引发更严重的其他后果。由此可见,无论是自由市场还是政府主导,基因编辑的支持者并不能充分回应社会公正这一道德风险方面的批评。从人类整体视角来看,基因编辑也应当是被禁止的。其一,人性是独特的,任何妄图改变这些基本特性的人类行为都应当被禁止。如果基因编辑试图改变它们,便是错误的,无法获得道德或法律意义上的证立。其二,由于人类基因库本身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改变这个基因库对尚未出生的未来人构成道德意义上的风险。人类没有决定道德的基础的权利,若使人类的道德陷入某种不确定,将可能导致未来人无法或完全错过正当道德生活的机会。其三,改变人类基因库将导致人类应对将来世界的未知变量时基因储存不足或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