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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观、正义观的发展趋向于法律成为一门严谨的科学,对法律的要求趋向于探寻法律的客观性知识,但是,法律的客观性知识在科学理性语境内可能存在吗?法律的现代性危机在探寻法律真理的苦苦追求中释放了从历史中携带而来的强大气场,法律的精确、客观探寻似乎在现代社会遭遇到了自中世纪以后最大的困难。尽管法律实证主义以其科学的思维方法为研究法律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但是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法律却逐渐远离了对于人之生活的意义关照,而人及其情感、生活世界也逐渐被作为客观意义上的科学所侵蚀,导致人性缺失。与此同时,西方法律观、正义观也有被神学、政治意识形态裹挟的倾向,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等同样没有关注到人及其感性认知、生活层面,而仅仅依靠一些“大词”的建构把人作为手段去实现某种社会理想。这两者都使得正义通过法律难以较为全面地实现。美国“法律与文学”流派的学者努斯鲍姆提出了诗性正义理念以应对危机。由此问题出发,本文尝试性地通过法律与文学、伦理学和哲学现象学的跨学科研究,去阐发一种“诗性正义”理念。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对本文问题的提出背景、研究的价值意义及创新与不足等作简要说明。第一部分通过对两部小说的文本分析,引出法律与正义并不总是一派“其乐融融”的场景,两者之间会出现“通过法律导致的不正义”和“未通过法律而达到的正义”的尴尬局面,指出这一局面的形成是由于法律异化。由此引入努斯鲍姆针对法律异化、正义两难的解决方案——诗性正义。第二部分展现法律经济学派与努斯鲍姆正义观的交锋,并认为努斯鲍姆“文学中的法律”或广义的“法律与文学”进路的诗性正义理念层面是正确的,笔者也认同,但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对法律异化、正义不能问题给出较为充分的回答。第三部分借助伦理学和哲学现象学领域的理论从相对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去强化、补足诗性正义理论。结语部分着重申明诗性正义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强调其可能性,另一方面则点题并反思诗性正义自身的理想性特征及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