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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通过相互合并,或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等方式来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通过合理、适度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企业能够迅速提高自身竞争力,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过度的集中会使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减少,某些企业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甚至产生垄断现象。这不仅会扰乱市场原有的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抑制市场竞争。因此,过度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不但不能为市场经济带来正面的经济效益,反而会对竞争秩序产生消极作用,使市场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当今社会,经营者集中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若不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则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经营者集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是十分有必要的。为了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现象的积极作用,在提高我国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的同时,抑制过度集中产生的消极影响,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必须对经营者集中现象进行严格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专门就“经营者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其中的许多规定还不够明确,与美国、欧盟等立法、司法实践比较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这就需要我们对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进行各方面的分析,并通过向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学习,从而找到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办法。本文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主要包括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具体来说,本文将实体制度分为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和综合审查标准等方面;将程序制度分为了申报制度、具体审查制度等方面。通过对各个制度的调查研究,归纳总结出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现状。然后,本文又从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两方面入手,对立法、司法实践比较先进的美国和欧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从而发现其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先进之处。在分析了国内外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现状之后,本文又将美国、欧盟与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可以弥补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的这些不足之处。因此,笔者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于正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通过这些建议,寻找到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方法,从而为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