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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第九章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共用九个法条初步建立了高度危险责任体系,特别是第69条,被学界称之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具有兜底性、开放性、法律解释性功能,法官可通过对其进行解释,弥补具体列举式的不足,适应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满足对新出现的高度危险类型调整和规制的需要。然而立法的开放性和法律的确定性是一对矛盾,在实践中,由于对高度危险责任的规范意旨、价值取向、内涵和外延理解得不准确,往往会不当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具体表现为:盲目扩大高度危险责任的范围,适用的标准不统一,片面地适用高度危险责任。此外在适用中还会出现对责任主体认定不清,限额赔偿的标准差异大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皆是对高度危险责任中"高度危险"这一核心要素的界定不明确,笔者希望通过对高度危险责任的历史沿革,价值取向,国外的立法趋势进行分析,对高度危险责任进行解释,以明确"高度危险"的内涵,使高度危险责任在合理的范围内适用。文章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是高度危险责任的历史沿革和价值取向。介绍了危险责任在各国的形成过程,并提出我高度危险责任的价值取向是实现分配正义,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的法理依据。第二章是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内容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介绍了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对高度危险责任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解析,提出了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适用范围混乱,责任主体不清以及限额赔偿适用范围窄。第三章提出高度危险责任中"高度危险"的内涵。包括必备要素和非必备要素。运用了动态体系理论的观点,并结合列举要素式所考虑的要素,其中必备要素包括损害的不可避免性、损害的严重性以及造成损害原因的异常性;非必备要素包括危险行为进行的场所、危险行为及危险物的既定标准以及该行为的社会价值。第四章介绍了高度危险责任的外部边界,包括产品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通过比较论证的方式,明确了这些责任类型与高度危险责任的区别,以避免在具体适用中造成混淆,盲目扩大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结语部分对上文进行了总结,在对高度危险责任进行界定过程中,应以"高度危险"作为前提确定高度危险责任,以外部边界排除相似侵权责任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