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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力,以实现其对私领域的控制和干预,因而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往往涉及行政法学与民法学的交叉,加之法律关于该类合同规定的模糊性,使得该类合同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不统一,这将带来多方面的危害,既不利于司法权威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不符合法律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精神。而实践中裁判的不统一也是理论认识上存在分歧的反映,因此,对该类合同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在研读已有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试图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该类合同的理论厘清及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主要采用解释论、立法论等研究方法对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通过分析提出,未经行政审批合同在效力上具有拘束力而不具有履行力,且其具有的拘束力并不仅是形式上的拘束力,还包括一定程度的实质拘束力。此外,在分析行政审批与登记制度的区别之后,提出区分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处理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在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上,在分析各种观点的不足之后,提出违反报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救济途径上,本文提出,未经行政审批合同的义务人违反报批义务时,对方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履行或选择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