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协商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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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刑事案件数量过多的沉重压力,世界各国均设计了简易诉讼程序或者采用认罪协商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如此,即便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亦吸收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精神,发展出了不同类型的协商模式。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改革,在1999年“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后确立了“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改革方向。在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主导下,创造性的引入了协商程序。协商程序引入后,与其他配套改革措施一道发挥了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取得了一定改革成果。但是,也存在着立法本身的漏洞以及立法与实务相脱节的问题。本文旨在对我国台湾地区协商程序立法及司法实务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当前大陆地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能够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外,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与特点、立法背景及价值的角度对我国台湾地区协商程序的内涵以及界限进行考察。第二部分根据其立法文本对我国台湾地区协商程序的内容进行介绍。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协商程序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协商程序仅为量刑协商、非重罪协商、公诉案件协商、法官不得参与协商、可以协商的内容具有局限性、对被告人的权利进行特别保护、实行部分强制辩护、被害人意见是协商程序的重要条件、原则上限制上诉、上诉审为事后审与法律审。第三部分在肯定其取得一定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立法及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价,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协商程序案件适用范围窄;适用阶段不明确;法院角色不明确;被害人意见效力不明确;认罪与协商关系不明确;应当适用全面强制辩护制度;上诉制度需完善;协商程序与其他简易诉讼程序关系混乱。最后,基于我国台湾地区协商程序立法及实务经验的角度,对当前大陆地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提出几点建议:1.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至全部公诉案件;2.在侦查阶段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3.明确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工作重心为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适用全面强制辩护制度为改革方向;5.应当明确征求被害人意见的程序,但被害人是否同意并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6.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原则上禁止上诉,明确可以上诉的例外;7.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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