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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完善我国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为论题,以“程序”内涵为视角,构建税收强制执行程序框架下的税收债权保障制度体系及程序当事人的权利构成。笔者从行政程序的核心价值角度来诠释税收强制执行的概念范畴,通过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组成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债权保障制度,明确税务机关自力行使强制执行权的范围和限制,分析我国目前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中各项制度的漏洞所在,对完善我国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制度建设提出立法建议,并构建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体系。全文结构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含有三章,现将论文各章节的论述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是对税收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法律分析。文章伊始,笔者就开门见山地明确自己的观点,指出“税收强制执行”概念的法律属性是行政程序。这一章内容主要分三节来论述:第一节是概述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内涵。从法律层面去分析“税收强制执行”的本质是程序,其核心概念应符合行政法学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从行政程序的核心价值出发,再来诠释税收强制执行的概念构成,确立程序框架下的税收债权保障制度体系。第二节是对美国、日本、德国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中对税收债权的公法保障制度进行考察,分析税收强制执行权的范围和限制,简述各国在执行环节具有特殊规定的扣押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第三节是按照保全、担保、优先权等私法债权保障制度的种类,对各国税收债权的私法保障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章是对完善我国税收强制执行程序制度提出构想。该章分三节作以阐述:第一节是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税收状况,对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立法模式进行选择,仍以效率模式为主、权利模式为辅;同时从程序的制度设计、救济与执行关系、执行顺位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第二节是对完善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立法条款提出两个建议。第三节是从私法保障制度和公法保障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各项制度建设提出完善途径。第三章是构建当事人权利体系。第一节是界定税收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的概念范围,确立一个完备的程序主体观,建议行政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相分离,以确保税收强制执行效果能兼顾公平与效率两大程序价值;同时明确法院在税收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第二节是探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途径,增加税务机关三项程序性权力,同时增加被执行人、第三人对财产权益的救济权利。构建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体系的意义在于合理实现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目标,通过税务机关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来防止税收强制执行权滥用,从而为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