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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程序,对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的粗疏以及司法实践的极端复杂性,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无论是在刑事诉讼立法规定上,还是司法实践的具体运行方面均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例如,目前比较突出的是死刑核准权的下放而导致的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不明确等问题。这些缺陷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死刑案件的公正判决和对死刑案件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影响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最终实现,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强化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死刑案件审判质量,防止错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已成为我们当务之急。笔者通过对这一程序现状的分析,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求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理性完善有所助益。论文的提纲如下: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即引言和四章内容。引言中提出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缺陷和不足,应重构这一程序。第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主要阐明了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死刑复核程序概念、特征和意义。第二章我国适用死刑的实体控制与程序保障。叙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对死刑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第三章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主要提出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带来一系列的弊端,造成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名存实亡”,不利于有效地避免错杀,造成了现行法律的矛盾和冲突,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不明确,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和惩治犯罪,不利于证据保全,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利于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给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复核范围不明确,我国立法规定的比较模糊,甚至有互不一致的地方。复核方式采取书面审理、秘密进行是死刑复核程序的严重缺陷,不利于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死刑复核程序诉讼职能缺失,不具备完整的控诉、辩护的基本职能,降低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纠错功能。第四章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之构想。本章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增强法的意识,有助于我们认识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可以有效地指导我们如何完善这一程序。收回死刑核准权,以达到正确、统一适用<WP=5>死刑。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既保障了死刑适用的公正,又体现了死刑司法的效率与价值。明确死刑复核的范围,使我国的立法规定比较明确。将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引入到死刑复核程序中来,使该程序真正走向诉讼化。对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还难以实现,应采取书面审理与提审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以保障被告人获得最后的救济机会,最大限度地发挥死刑复核程序在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确保被告人的人权得以保障。要将死刑核准权立即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一时还难以到位,为解决这一过渡时期的矛盾,作为权宜之计,可在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签署死刑命令的方法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