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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在中国修改仲裁立法进程中的运用进行了论述。全文共分为三章,采用比较法、实证法、经济分析等方法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相对于国际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色,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重点分析和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中的两个问题,即,专家证人制度和特权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和论述了我国涉外仲裁程序证据制度中在上述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第一章是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总体认识,主要研究相对于国际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特色,主要是在准据法、仲裁庭的权力以及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指出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应以效率(效益)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研究在英美法系国家涉外仲裁中普遍采用的两项证据制度,即专家证人制度和特权制度。在专家证人制度部分重点讨论了专家证人制度的功能价值、专家证人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指定方式以及对专家证据运用的必要限制;在特权制度部分,在分析特权制度理念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特权,即,职业特权制度和“无损害”特权制度。 第三章是理论联系实践的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和研究,指出我国在上述两项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前文的论述,探讨了在我国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和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发展与完善我国涉外仲裁证据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结语部分,总结前文,指出我国在修订仲裁法过程中,应贯彻仲裁证据规则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效率(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和证据特权制度,发展我国涉外仲裁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