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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和依法行政的推进,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已迈向了法治的大门。高等教育是国家事务、文化事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必然包括依法治教。在这样的法治大环境下,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正面临法律的挑战。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整个社会法制理念的确立,使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一方面,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力;另一方面,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公立高等学校的自主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无法找到一个明确的界限。这就产生了高校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矛盾和冲突。近年来出现的高等教育领域的纠纷,大部分都是这种矛盾和冲突的体现。比较典型的案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邮电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 由于有关我国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学理论研究的薄弱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公立高等学校在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过程中,缺乏理论与规则的恰当指引,致使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公立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已经显得刻不容缓。 那么,如何对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进行法律规制,才能做到既维护公立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其更好地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又能够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呢?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教育案件都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公立高等学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公立高等学校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法律主体?它与学生之间是何种关系?这一问题的澄清,是解决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冲突的前提。本文从分析公立高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及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性质着手,分析了对公立高等学校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制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制度设想。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引言。该部分就文章选题的意义、文章思路等问题作了简明交待。 二、什么是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通过考察西方大学自治的起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