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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它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善意取得理论经过长期理论和实践探索,已突破了动产交易领域的限制,延伸到不动产交易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在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中,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同样适用善意取得。本文将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歧、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足及完善措施做简要分析。第一章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法学研究首先需要有清晰界定的概念,所以,在本章中首先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我国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应采纳的标准。然后,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即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的善意要件。最后简要分析了世界各国对不善意取得制度的态度。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现实意义及相关理论学说。首先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及评价,它包括实践依据、法理依据和可行性依据。其次简单分析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意义。最后分析了我国学界针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观点和分歧。第三章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本章首先详细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五个构成要件即存在不动产登记错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转让人为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且无权处分不动产;受让人通过合理、有偿的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然后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包括: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章具体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具体谈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体现在: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开化程度不够;有关“善意”和“合理”的标准认得问题;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相关赔偿问题。第五章展望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构想。包括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组建统一、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建立新型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