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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作为调整婚姻关系主要法律规范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各种婚姻法律关系,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例告诉我们,仅有统一的《婚姻法》规则并不完全适应于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民族。我国是由五十五个少数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规范体系,归纳这些规范体系就构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其中婚姻习惯法由于它自身的历史渊源、地理渊源、文化渊源、加之民族性、地区性等特点致使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对我国制定法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多样性不论在内容上或解决婚姻纠纷中均与国家现行《婚姻法》出现了不可忽视的矛盾与冲突。本论文在论述过程中,首先以哈萨克传统婚姻习惯法为研究对象,利用历史研究方法对少数民族婚姻的渊源进行考证,分析各种现象的发展阶段与在其产生的历史原因,这为更好地论证该题目提供了历史性参考资料;其次、结合文献资料与调查资料,通过参考文献的分析、面对面的调查中对少数民族婚姻,特别是对哈萨克婚姻习惯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与理解。最后、采用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由于涉及民族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采用一种研究方法不足以阐明所需论证的问题,因此需要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如民法学、法理学和民族法学等各种法学理论,这将为研究少数民族婚姻并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解决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拟分五个部分进行分析探讨。第一部分是从真实的案例入题,阐述少数民族婚姻自身独有的特点,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关系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论文第二部分阐明习惯与习惯法的概念和特点、解析习惯与习惯法的差异,对习惯法中内容最广泛、最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概述;第三部分着重比较了哈萨克传统婚姻习惯法与现行《婚姻法》的联系,分析与《婚姻法》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及其原因;论文第四部分论述了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如何与《婚姻法》相协调、阐明了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如何对现行法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现行法如何吸收和借鉴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并且两者以何种方式在二元结构中彼此融合;最后结论中,笔者对我国《婚姻法》如何与少数民族婚姻在良性互动中共同发展提出了一些见解与看法从而归纳并提升本文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