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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庆打黑事件中的李庄案将是否废除刑法306条这一争议焦点又一次摆在民众面前,社会各界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针对这一议题,本文具体介绍了律师伪证罪的立法根源和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这些属于该条文的实体部门,笔者结合该罪的实体、程序和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方面分析了该罪的局限性,列出了一些废除该条的理由,但同时又从其主观恶性、社会根源、对废除理由进行解释说明等方面分析了要保存该罪的理由,最后经过综合考虑,得出存而慎用的结论,并针对该罪的局限性提出了一系列改善的措施,希望这些改善措施能真正发挥重要,为刑事律师创造良好的职业环境,提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热情,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与国家的法制化建设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