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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关于“碰瓷”案件的定性问题一直都充满着争议。笔者通过查阅各类资料、研读各个学者观点以及深入分析“碰瓷”,最终整理出一套比较全面的定性思路,以求缓解“碰瓷”案件定性难的局面,更加有力地打击和预防“碰瓷”行为。文章一开始是对“碰瓷”本身作一个大体上的介绍,并且指出了“碰瓷”的由来、含义及其社会危害性,重点对“碰瓷”的含义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解说,然后笔者依据“碰瓷”分子目前存在的作案手段将“碰瓷”划分为三种类型——制造交通事故式“碰瓷”、利用伤残身体式“碰瓷”利用财物式“碰瓷”,其中制造交通事故式“碰瓷”又分为“人碰车”和“物碰车”;利用伤残身体式“碰瓷”又分为自身伤残型和残害他人型;利用财物式“碰瓷”又分为利用物品型和利用动物型。接下来文章的最后几节具有并列式结构,与前面划分的三种行为类型一一对应,这主要是依照笔者提出的“碰瓷”案件的类型化定性思路进行罗列的,即按“碰瓷”的三种行为类型逐一予以定性。在讨论每一种行为类型的定性问题时,笔者首先按照每一种行为类型在不同场合曾引发过的定性争议分别摆明学者的观点,这里尤为明显的是三种行为类型都有敲诈勒索罪说与诈骗罪说之争;紧接着对各位学者的观点挨个进行细致地评析;最后笔者表示无论采用何种行为类型“碰瓷”都会出现触犯一罪或数罪两种情况,于是从这两种情况入手针对三种行为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导致的种种后果一一作出定性结论。另外在数罪这一情况中鉴于“碰瓷”现象太过复杂而定性则大同小异笔者就选取了其中对社会危害最大、影响最为恶劣的情形给予分析:制造交通事故式“碰瓷”有人碰车的情形与物碰车的情形;利用伤残身体式“碰瓷”有工人“碰瓷”的情形与未成年人“碰瓷”的情形;利用财物式“碰瓷”有商店内“碰瓷”的情形与农家院中“碰瓷”的情形。结合全文来看,只有挖掘出“碰瓷”的本质,其定性才会成为一件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