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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在民间借贷中交织发生,两者在司法处理中常常定性错误,即合同民事纠纷会被刑事化处理或者合同诈骗会被民事化处理。而"两头骗"案件更是刑民交叉实体问题中又典型又复杂现象。"两头骗"是指行为人以欺诈意思实施了第一个骗取财物的行为之后,以所得财物作为工具,又实施第二个欺骗行为。"两头骗"具有刑民交叉性质,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果将合同刑事诈骗司法认定为一般合同民事纠纷,则会放纵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将一般的合同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合同刑事诈骗,则会造成冤案,给民间资本的自由流通带来妨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对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实体问题展开研究,以浙江杭州陈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2013浙杭刑初字第125号)为例,对由同一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现象进行系统分析,根据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对合同民事纠纷与合同刑事诈骗进行论证界分,尤其对"两头骗"的定性与处理展开详细论证。"两头骗"并不是简单地将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个欺骗行为直接相加,而是在前后两个欺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对"两头骗"这种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分析与司法处理,包括涉罪合同的效力认定、涉众型连环合同诈骗中被害人的认定、欺诈型借贷与借贷型诈骗的区别分析、犯罪数额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等。刑法上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不必然导致民事领域该合同无效。在同一案件中,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可以并存,即民法上认定构成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不必然影响刑法上非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此外,刑法侧重于对反面破坏行为的打击以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民法侧重于正面的设计制度以引导交易安全、高效进行,这种差异导致在财产犯罪、合同诈骗罪等领域出现刑民交叉甚至冲突的表象,但最终的价值目标却相同。在民间抵押借贷关系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房屋产权归属应适用民法相关规定。权利主体的过错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相对于信赖经公证过的办理抵押借款手续委托书的资金出借人而言,原房屋产权人可更好地支配或阻止被他人擅自办理自已房产抵押登记的风险,这就决定了原房屋产权人具有推定的过错,而相对无过错的抵押权人(资金出借人)具有被优先保护的法理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