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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行业“包工制”被香港学者认为世界罕见,这一现象产生于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层层垫资的生态链中。只要其中哪一个环节出问题,最后遭殃的都是最底层的农民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价值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劳动关系的付出和实际得利角度来看,建筑工人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确认建筑工人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模式的选择产生的社会效果截然不同。究竟是哪一种观点更合理合法?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其他行业的外包用工中。比如隶属于服务业的厨房外包、生产行业的车间外包等。目前《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工作已完成并定于2013年7月起正式施行。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要求。这使得游离在民法和劳动法之间的外包用工正在悄然代替劳务派遣用工成为用人单位新的规避用工责任的方式。结束外包用工的游离状态,厘清劳动关系与相近的民事关系之间的区别对统一裁决、正确指引社会经济生活、引导劳动者正确维权有着迫切而深远的意义。本文在分析争议案例之后,提出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上对劳动关系、民事雇佣关系的认定及规范提出了法律建议,并从执法层面上积极提出相关建议以推行建筑行业劳务分包制度。文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予以展开,具体如下:导论中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修订引出了规范外包用工的话题,并以一真实生动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选题的现实意义(该案例历经仲裁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检察院抗诉、上海高院再审等,当事人双方用尽诉请权利,其中仲裁院、一审法院及检察院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二审法院、上海高院持双方未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两类观点争议较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引出了讨论的必要性)。导论中还对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作了明确说明。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学术探讨以解决实际问题,从外包用工的现状谈到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劳动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的区别,以及立法缺陷和建议,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文章还以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推行情况提出了执法管理层面的相关建议。第一章由面到点集中阐述了建筑业外包劳动关系的现状和问题。从探讨外包的用工关系现状(将代替劳务派遣成为规避劳动法责任的新方式)到建筑业外包劳动关系的概况及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历程,进而提出造成外包用工关系定性不明的原因(劳动认定标准的立法不足与民事雇佣关系的立法不足)。第二章则承接第一章提出的问题(劳动认定标准的立法不足)将关注点转移到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相关理论依据及立法现状问题。文章介绍了国际上关于认定劳动标准的两大学说,即控制说和从属说。本文不局限于理论介绍,笔者通过在工作中的积累以及向同行业的积极请教,列举了我国三大城市的认定标准,。在这一章的最后一节,本文不忘通过学术论争解决现实问题,该节又回到了导论中争议的案件中,通过笔者主张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笔者论证了高院的再审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然而该结果不够合理。究其原因在于目前民事雇佣合同的立法空白造成劳动者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建筑法》29条未严格执行致使民事雇佣关系在建筑行业的存在,笔者认为因尽可能限制民事雇佣关系在建筑行业的存在。第三章也是承接第一章提出的问题(民事雇佣关系的立法不足)将关注点转移到了民事雇佣关系的立法现状问题。第四章本文通过上文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规范建筑业的外包劳动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完善劳动立法及民事雇佣关系立法着手,提出了对于规范一般外包用工关系的普适性对策,除此之外,笔者围绕题目(建筑业外包劳动关系的规制研究)认为在劳动法、民事法之外,其他和行业相关的法律也应发挥其作用。通过行业相关的法律对民事雇佣关系的适用范围根据行业特征作出合理的限制。例如应补充完善《建筑法》29条的法律责任(目前仅有禁止分包的规定无相应的违法后果,使得该条成为虚设条款),使该条能得以贯彻落实。单纯地凭借立法问题不足以应对现实的复杂情况,还应从严格执法角度积极寻求应对办法。建筑行业作为安全事故的高发行业,若允许大型工地中存在民事雇佣关系,显然对受伤的劳动者显失公平。通过立法部门积极完善《建筑法》29条的法律责任,通过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建筑法》,在建筑行业中限制民事雇佣关系的存在,从而促进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发展以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良性发展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