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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林业局根据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林业十三五规划之工作着力点之一就是深化林业改革。而集体林权抵押制度是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内容。集体林权抵押能够为林业生产者(主要指林农)提供必要的融资渠道,为林业生产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可见,集体林权抵押对于林业生产和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完善集体林权抵押制度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价值饱和”概念引入集体林权抵押权中,是鉴于森林资源不仅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因此在整个抵押过程中要既能够获得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能够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集体林权抵押权价值饱和保证抵押权主体(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能够充分行使各自的权利,实现双方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也要实现森林资源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然而,目前集体林权抵押存在诸多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与森林管理制度不协调,林权抵押配套设施供给不足,集体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完善等。这些问题阻碍或者降低了集体林权抵押应该发挥的融资作用,不能够满足林业生产者扩大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无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就需要将集体林权抵押制度改革放置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乃至“三农”问题的背景下,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森林管理制度、加强林权抵押配套设施和集体林业社会化服体系建设等手段,减少集体林权抵押的阻碍、发挥集体林权抵押的融资作用。这样能够提升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实现抵押双方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实现集体林权抵押权价值饱和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