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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向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基本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但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在新时期无疑成为了又一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关系着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引起了我国立法者的重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与补充,加大了刑法对相关犯罪的惩罚力度,对食品安全监管者刑事责任也作出了单独规定,虽然使其与《食品安全法》更加有效的衔接了。但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屡禁难决,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刑法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以及司法适用上仍然存在着较大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目前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实践现状。针对立法问题,笔者提出了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典存在的相关罪名主观罪过形式仅规定为故意,过于滞后、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狭窄、刑罚设置不合理,以及附属刑法规范存在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其次,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及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借鉴美国的严格责任制度、日本的规制范围方面的经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典存在的立法问题,笔者提出了立法者要坚持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以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将“持有”问题食品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完善刑罚体系方面的建议,随之阐述了针对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适用真正的“附属刑法”模式的现实意义所在,并提出了将食品包装、拒不召回问题食品的行为以及食品添加剂纳入附属刑法予以规制的具体路径。其次,针对上述三种罪名在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适用上的问题,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以期通过建立严密的法网,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