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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产生的国际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商人们大多会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商事争议。然而,仲裁的过程中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情况越来越不可避免。而仲裁的启动源于仲裁协议的签订,第三方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其利益却被卷入其中。这样,第三方当事人就面临着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涉及利益的仲裁协议之外的人是否也可以介入仲裁程序当中参与纠纷的解决,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对于是否应该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与仲裁应该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并且不符合仲裁的民间性,破坏了仲裁的保密性和经济性,因此,不应该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然而,通过分别从理论和实务两个视角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深入地剖析,我们可以看到,不仅在国际商事实践中需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而且,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存在能够在理论上找到合理的依据,反对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仲裁庭第三人制度的存在不仅符合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而且符合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在某些情况下,只有让仲裁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当中,才能让其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设立仲裁制度的初衷,真正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问题,从而也会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所以,本文在赞成设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前提下,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仲裁第三人加入的方式、决定仲裁第三人加入的机关,以及仲裁第三人加入之后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等。总之,虽然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对传统的仲裁理论极大的挑战,但是其存在却可以在理论和实践上找到支持。因此,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以适应仲裁实践需要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