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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指为了更好地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项目融资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随着城镇化发展的推进,我国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数量、范围和质量需求越来越高,公共部门需要利用私人部门的先进技术和高效的管理模式,也需要向私人和社会融资以减轻财政负担,这些原因相结合促使我国公PPP的推广发展。在我国PPP发展的新浪潮中,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丰富资金、高新技术和高效管理等优势对于提高我国PPP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外商面临着诸多难题,其中不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外商在PPP投资中争议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本文以我国现有PPP制度中有哪些争端解决手段,外商投资我国PPP的特殊点对争端解决有何影响,这些手段存在哪些问题,哪种解决手段更适宜解决外商投资PPP发生的争议这样的思路来发现和解决问题的。PPP项目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具有双重法律关系,且协议具有国际契约的性质。协商、国内救济与国际仲裁三者相辅相成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我国外商投资PPP项目争端解决体系。国内救济是解决我国PPP项目争议的最主要途径,是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有效手段,包括民事诉讼与仲裁、行政复议与诉讼。外包类PPP项目公私之间处于平等地位,适用民事争议解决手段,而特许经营类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部分应当适用行政途径解决,其余部分可选择民事诉讼和仲裁。我国现阶段PPP国内救济主要存在PPP立法冲突、民事行政手段划分不清的问题。正在起草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特许经营权法等PPP主要规范,对于之前存在的规范间的冲突应当及时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尤其是不同类型的PPP争议应当如何适用民事和行政手段来解决应当说明,同时尊重当事双方对争议解决的选择权。在司法过程中,平衡政府与投资者的利益,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近现代发展起来的国际仲裁是PPP项目争端的主要国际救济手段,其中以ICSID仲裁为主。他为PPP争端解决提出了相对中立的、更新的解决途径,但同时也存在对我国公共利益产生威胁的可能性,如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东道国法律适用减少等问题。对此,我国应当允许PPP项目争端解决选择适用国际仲裁,但在适用条件、法律选择和管辖范围等方面予以限制,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明确适用我国法律等方式最大限度保留我国司法对于PPP项目争议的控制权,以此维护我国的公共利益。综合全文分析得出结论:外商投资PPP项目发生争端应当区分争议性质,涉及行政权力行使的部分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民事部分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或仲裁。对于国际仲裁的适用应当予以限制谨慎选择,处理好国际仲裁与国内救济的关系,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