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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油轮货油和油轮燃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制订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CLC92)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FUND92)。CLC92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在油污损害赔偿上的责任限额(船舶所有人一般通过购买P&I1保险,获得该责任限额下的保障)。在基本解决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基础上,为了解决船舶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损害赔偿问题,IMO于1996年通过了《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以下简称HNS公约)。目前HNS公约还未生效。国际上建立船舶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思路与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思路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是通过CLC92和FUND92两个公约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赔偿机制,而HNS公约则把船东和货主的责任通过一个公约确定了下来。而FUND92通过向缔约国石油进口商摊款设立的国际油污基金,在船东责任限额之上,对赔偿不足的部分予以补充。为了解决非油轮燃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IMO又于2001年3月通过了《国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通过对非油轮船舶强制油污保险的办法解决了非油轮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填补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立法领域的空白。目前燃油公约尚未生效。在上述三个公约体系框架下,国际上就基本解决了船舶泄漏油类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事故时的赔偿问题。我国是世界上的海洋大国和海运大国,有一万八千多里的海岸线,各种海洋资源丰富,沿海和国际船舶运输发达,海洋经济己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新的增长点,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石油的需求日益增加,石油的海上运输量与日俱增。但是,我国现行的有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存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双重轨制,但是一方面我国与国际制度并未完全接轨,我国目前仅仅加入了1969CLC的1992年议定书,没有加入FUND公约,而且对于我国沿海运输石油和非油轮燃料油造成的污染以及有毒有害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还尚缺乏完善的法律和索赔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一部专门针对船舶溢油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特别法。关于船舶污染赔偿责任的归属和责任限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