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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以下简称“ICSID”)的设立是投资仲裁在国际法层面建立与发展的开始,其制度设计在国际投资仲裁整体框架中具有代表性、特殊性和重要性。然而,晚近的ICSID仲裁实践暴露出ICSID仲裁存在诸多问题,尤以裁决不一致问题为甚,因此改革ICSID仲裁机制的呼声日益高涨。ICSID的一些改革和完善措施已进入实质讨论阶段,即将颁布最新修改的ICSID规则。然而,现有改革措施中缺乏对仲裁庭制度的关注。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作为仲裁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对其甄选与任命的方式、其自身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对实体规则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度等问题将会直接影响着仲裁裁决结果的一致性,进而会对最终仲裁结果的公信力产生影响,因而有必要从仲裁庭的视角寻求应对ICSID仲裁裁决不一致问题的策略。本文由引言、正文以及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含五章。在引言部分,本文阐述了选题背景、ICSID的改革现状、本文需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以及本研究将产生的积极意义。第一章是对ICSID仲裁裁决不一致问题的概述。本文认为,有必要专门对ICSID在仲裁实践暴露出的不一致问题进行研究,这种必要性缘起于ICSID在国际投资仲裁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且特殊地位,不能将其与一般的投资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等同视之。裁决不一致问题引发了对投资仲裁机制“正当性危机”的辩论,本文借助国际行政法理论论证了规制ICSID正当性危机的合理性。为更好地对ICSID裁决不一致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分析了裁决不一致问题的仲裁实践,主要从对“保护伞”条款的不一致裁决和对阿根廷的不一致裁决两个维度总结了裁决不一致的ICSID实践。第二章是对导致ICSID仲裁裁决不一致问题的仲裁庭因素梳理。本章首先分析了导致裁决不一致问题的两个直接原因,即仲裁规则方面的程序法原因和投资条约方面的实体法原因。其中,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甄选与任命、行为准则方面的规则不足;而裁判所依据的实体规则中则存在着投资条约规定碎片化和模糊的弊端,且存在裁判先例缺位的状况。其次,本文也对导致仲裁裁决不一致问题的间接原因进行了分析,国家博弈影响着仲裁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则。第三章是对其他机构规制裁决不一致问题的经验借鉴。BIT是仲裁庭裁判主要依据的实体法规则,由于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印迹,因此在比较借鉴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本部分主要针对程序性规则,对UNI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了分析,对UNICITRAL第三工作组工作报告中有关仲裁员甄选与任命、仲裁员行为准则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与ICSID的改革举措进行了对比。第四章是从仲裁庭视角提出应对ICSID裁决一致性问题的完善建议。有鉴于修改投资条约存在客观难度,应将程序规则作为主要的修改方向。要应对裁决不一致问题,在程序上需要细化对仲裁员行为准则的要求,使仲裁员甄选与任命和仲裁员行为准则更有章可循,同时要建立仲裁员责任制,对仲裁员可能产生的违背仲裁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可以通过建立先例制度提高裁决的一致性。在实体法方面,为使仲裁庭裁判依据的实体法内容具体化,需要对双边投资协定的模糊条款进行细化。第五章是应对裁决不一致问题的中国视角。文章首先对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立场进行了分析,其次从中国国际投资现状和中国在ICSID仲裁实践两个层面得出中国要积极参与ICSID规则改革,应对裁决不一致问题。为此,中国要积极参与ICSID改革,提交规制仲裁员行为准则的中国方案;同时,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要对具体的附体的规则进行细化,避免因投资条约内容的模糊而产生裁决不一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