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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媒体对“杜培武杀妻案”、“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杀人案”等刑事冤案的曝光,尤其是2010年爆出的“赵作海杀人案”,使人们不仅看到了案件本身的重大冤情,更看到了在这些冤案背后,“严禁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落空。类似佘祥林等案中“死人复活”的冤假错案,时时刻刻为法律从业者敲响警钟。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采信了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对于促进我国司法改革、正式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问题在于,通过两年多的司法实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以期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促进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切实得到遵守,并最终促成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对刑事司法公正的期待能够真正得到满足。 本文除引论和结语外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比较难、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过高、法庭对公诉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标准要求过低、法庭对证据是否合法的认证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警察非法取证的“吓阻效果”不明显等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分析了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制度失灵的原因。从价值定位、利益结构、制度规则解释权、制度角色行动能力等角度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突破制度困境的可能路径。从价值定位的科学、制度利益结构的调整、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制度角色行动能力的平衡等方面提出了解决目前困境的出路。